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黃慧青
被   告  陳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零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應依約按期還款,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至95年2月21日止,尚
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單、債權明細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
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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