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本祥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167,572元(計算式:501,290元+67,362元+44
7,920元+151,000元=1,167,572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需補
繳8,283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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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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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西螺鎮市○○段887地│6,000元/㎡│501.29㎡ │6分之1 │501,290元 │
│ │號(起訴狀均誤載為西螺段,│ │ │ │ │
│ │下列地號起訴狀亦均誤載,併│ │ │ │ │
│ │此敘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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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段833地號 │17,692元/㎡│91.38㎡ │24分之1 │67,3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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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段835地號 │6,000元/㎡│447.92㎡ │6分之1 │447,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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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段316地號 │6,000元/㎡│151㎡ │6分之1 │15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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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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