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劉光炫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陳俊嘉 律師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