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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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劉光炫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律師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就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尚有再調查之必要,故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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