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國豐
被 告 陳文周
陳啟明
陳春南
陳春榮
陳坤木
陳國興
陳志宏
陳志隆
陳志勝
陳洪寶緞
陳英雄
洪 陳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原告與被告
陳文周、陳啟明、陳春南、陳春榮、陳坤木、陳國興、 陳亮
、陳志宏、陳志隆、陳志勝、陳洪寶緞、陳英雄、 洪陳美珍
所共有,兩造均無法達成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
判分割等語,並聲明:㈠陳亮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陳亮所
遺留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應有持分8/160辦理
繼承登記。㈡請求判決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
由共有人全體或共有人內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
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法院得逕認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之
判決。
三、經查,共有人陳亮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33號卷
第9頁),且原告未追加陳亮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經本院於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七日內
,補正陳亮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陳亮之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於108年4月16日收受該裁定
,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而該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本院自得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逕
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不合法及無理由之情形,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