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
原告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耀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耀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營業所,或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耀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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