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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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秀鳳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名下有「少額」存款,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㈡聲請人自陳多年前曾向「大事吉公司」購買生前契約,後經
解約,該公司分期退款金額非收入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生前契約書、解約文件等),並說明「大事吉公司」之名稱與聯絡方式。
㈢聲請人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之內頁影本,稱其自民國103年
1月起12月止,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人年金新臺幣(下同)3,486元;自104年1月起至12月止,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人年金3,866元,請提出103年1月及2月、104年9月至12月之領取證明(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聲請人自陳與次子 張則堅 同住,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段000巷0弄0號5樓,請說明前開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房屋登記謄本;若為租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說明有無分擔租金。另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並提出每月支出房租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300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包含搭乘公車、捷運之起迄站、搭乘次數等),如留有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等)併請提出。
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話費200元、醫療費用300元、醫療用品費24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發票、門診就診單、醫療費用明細等)。
二、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自陳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中,案號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9632號,請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空白表格)。
四、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聲請人說明有無其他未登載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是否均由姐姐資助?或有其他人資助?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諸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除國民年金以外,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