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財得 被上訴人被告 丁愛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