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
鄭峻明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認為所犯走私、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邱基峻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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