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妻弟關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時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二樓, 蕭陸生 持未經許可持有之己首一支,刺向甲○○,致其左手及手臂多處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役資訊系統所提供被告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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