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雄簡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