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峻字第一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受刑人甲○○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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