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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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