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法九十矯字036869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