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付款授權書上(包括遠傳電信留存聯、代理銀行聯、存款行聯三聯)客戶簽章欄內偽造之「乙○○」簽名陸枚、印文陸枚、偽造之「丙○○」簽名壹拾伍枚、經變造乙○○身分證貼用之甲○○照片壹張、經變造丙○○身分證上貼用之甲○○照片壹張、帳號一四八九五-○號,戶名乙○○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帳號九八三四三-二號,戶名丙○○之中壢內壢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壹本,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