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正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5號上訴人 呂秀英 等47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徐立信 律師 吳志祥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21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 于振祥 等26人之姓名,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