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4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43號聲請人 張坤 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029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嗣本院於101年3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5日寄存於高雄武廟郵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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