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琮棠原名邱垂銓.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應更正為邱琮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已論述明確,是上開文字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思儀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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