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林瑞珠 被告 林志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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