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45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然聲請人為此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之裁判費云云。惟查,聲請人就其是否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另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4月13日 法扶芳 字第1010000268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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