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4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48號聲請人 葉沛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3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之書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35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意旨略謂:喪葬津貼、遺屬津貼或老年津貼係不同性質,不能魚目混珠,相對人以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處理本案,顯失公平,亦剝奪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25年又187天之權益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帥嘉寶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侯東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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