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上訴人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0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拾貳萬零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