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而乙○○亦知其情,二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相識後,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連續在不詳地點,通姦、相姦多次。嗣為警會同丙○○於九十年四月八日凌晨三時許,在台南市○○路○○○號十三樓之三查獲二人共處一室。案經告訴人丙○○告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二人通姦、相姦之案件,經本院查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在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