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確屬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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