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