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庚○○被告丁○○被告戊○○被告辛○○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