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丙○○即保誠企業行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丙○○即保誠企業行、甲○○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壹拾貳萬元,應分別徵得上訴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壹仟捌佰參拾元(共計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