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上訴人 許韶云 即 保誠 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4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