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