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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