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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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79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淑緞
被   告  黃韋銘

法定代理人  黃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
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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