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蕭永坤
被   告  江俊明 即萬豐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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