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陳義顓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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