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號債權人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展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展新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証明,以釋明是否屬獨資之商號。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