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債權人大自然華城自治委員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清賢 、 林殷署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建物登記謄本之區分所有權人與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不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