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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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8年1月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