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鄭志忠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