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22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被   告  陳子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元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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