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46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