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五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