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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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32號

原告 許煌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鎧霆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萬元(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維修及財損2萬0,60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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