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9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王雀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武凱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9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王雀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