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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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8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告 陳佳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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