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張芯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10年06月16日起至113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06日止累計22,584元未給付,其中22,457元為本金;1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3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57元

張芯語

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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