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即被告 萬鴻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 萬鴻棋 (下稱為聲請人)所犯竊盜罪,業經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維持原判。然聲請人於犯罪事實已坦承,無滅證、勾串共犯之虞,且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聲請人居有定所且有正職,又雙親年邁,請准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110、111條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即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5號),業經本院駁回其上訴,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31日確定,經於100年9月23日送請檢察官指揮執行,因被告自100年9月1日起由本案羈押,故刑期自100年9月1日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104年2月28日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現既已因本件竊盜案件確定而入監執行本案刑期3年6月,已非屬本院羈押中之人犯,聲請人猶以其居有定所且有正職、雙親年邁待聲請人侍奉等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非正當,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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