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銘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周銘輝施用第二級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至其另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經被告上訴後,應送第三審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