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文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文斌因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尤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有期徒刑1年10月││││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8.10.31至98.11.09│96.10.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第9936號│第980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更㈠字│││實││第16號│第31號│││審├──────┼──────────┼──────────┼──────────┤││判決日期│100.01.27│100.05.17││├─┼──────┼──────────┼──────────┼──────────┤│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台上字│││決││第16號│第4548號│││├──────┼──────────┼──────────┼──────────┤││判決│100.02.21│100.08.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94號│第45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