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耀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6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審認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固非無見;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所謂撤回告訴係指合法之撤回而言,若無權撤回或其撤回非出於自由之意思者,均不能發生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735號判例、80年度臺上字第573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 鐘陳玉鳳 於收受原審判決後,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意旨略以:告訴人簽名當時係處於精神恍惚狀態,且告訴人因不識字,故無法詳細閱讀調解筆錄之文字並瞭解其內容,而調解委員亦未告知協議內容包含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告訴人內心之真意並不同意與被告和解亦不願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等語。且依告訴人之戶籍謄本記載,其係「不識字」,則揆諸前開說明,告訴人於調解筆錄簽名時,對於調解之具體內容及效力是否確實了解;其於撤回告訴狀簽名時,是否出於自由意思而發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尚非明確。從而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