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啟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趙啟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啟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間至99.02.17│99年5月初至99年5月4│││││至9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406號│1240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28│100.06.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28│100.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10478號│第10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