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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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張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大肚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
五千七百八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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