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6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滿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中縣東偵字第○九九○○二七七七四號
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滿瓊如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二十一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里鄉○○路○○○號樂興旅行社二○五號
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報告單。
(三)證人 鍾凱鈞 在警訊中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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